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城案发,范增玉曾被认定向曾锦城行贿1.1万元,检方先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予以撤销,不过其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让核子"裂变"的"茭白队长"》不过,进展能否如安倍所愿尚难预料。众参两院的宪法审查会在传统上一贯重视也顾及少数派党团的议事安排。这是因为,与赞成者过半数就获通过的普通法律不同,由国会提议修宪需要在众参两院均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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