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局副局长张有德先生发表了以我为主人公的严重失实的两篇文章。一篇于2006年8月21日刊发于《中国民航报》(编者注:原网页链接失效),另一篇于2006年9月16日刊发在《天津日报》(编者注:原网页链接失效)。张有德先生发表这两篇文章前后没有与我进行任何联系。张文中几乎所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下面我只挑选一小部分内容做一说明。
但律师们显然不满意这样的解释,他们指责柳荣夏违反了“在履行职务中不得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律师法》规定,以及“不得协助委托人犯罪行为”的《律师伦理法案》规定。并指出柳荣夏有协助朴槿惠转移财产之嫌。
《工信部:压缩粗钢产量 完善产能信息预警发布机制》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说,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已经年满19岁的夏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通过贷款公司借贷,只要贷款金额是真实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其贷款合同即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