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鉴定、调查走访等侦查工作,1月7日发生在镇雄县花朗乡3人死亡4人受伤的刑事案件告破。本案系死者之一的李某华所为,其作案后服农药“敌敌畏”自杀死亡。
郴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解释称,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日,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C项目部安排了邓敬平、陈永生值班,在邓敬平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且事发时邓敬平在现场对袁伍常进行了施救、袁伍常没有在值班签到表中签到的情况下,一审仅凭证人证言认定袁伍常代邓敬平值班的事实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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